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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身心調適假相關疑義

發佈者 : 洪人事主任
一、來文摘要:公務人員及教師請假規則等規定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均僅明訂併入事假計算,即須與事假合併計算後,超過規定日數按日扣除俸(薪)給,並無明列應請畢事假才能再請家庭照顧假或身心調適假之強制性規定。
二、檢附來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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