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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衛福部宣導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規定已於112年9月30日屆期,相關公教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事項

發佈者 : 洪人事主任
按國民年金保險第7條第3款明定「本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相關社會寶線老年給付」之年資較短(未達15年)或金額偏低(未達50萬元)者仍應參加國保。基此,本(112)年10月1日(含)起,凡「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含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但渠等如曾具國保年資者,於年滿65歲時仍得依本法第30條規定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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