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112學年度教學輔導教師認證
發佈者 :
陳教學組長
一、 教師如欲參與旨揭教學輔導教師認證,於完成教學輔導教師培訓(第一階段)24小時課程後,須經所屬學校推薦。得向學校申請認證推薦之教師資格如下(下稱推薦資格):
(一) 具5年以上合格專任教師之年資(技術教師亦屬之),並有5年以上實際教學經驗者。
(二) 具備舊制評鑑人員進階證書、或進階專業回饋人才證書。
二、 符合前開推薦資格且有意申請認證之教師(下稱認證教師),須經過下列審議推薦程序:
(一) 學校審議推薦:認證教師須經學校校務會議、教評會、課程發展委員會或行政主管會議等相關會議公開審議通過後,送請校長簽章推薦參加。學校審議前開推薦時,得依下列條件審議,並於推薦表中簽註意見:
1、 校內教學輔導需求。
2、 申請認證教師之教學表現。
3、 申請認證教師無違反教師法相關事項。
4、 教學輔導教師累積人數佔校內編制人數比率以50%為原則。
三、 認證教師如於110及111學年度完成上開推薦程序,且未變更任職學校者,僅須於教專平臺重新辦理本局審議推薦程序;若認證教師於通過本局與學校推薦程序後變更任職學校,則須經現職學校審議推薦,再行辦理本局審議推薦。
符合上開條件之有意申請教師請向教務處教學組提出申請。
(一) 具5年以上合格專任教師之年資(技術教師亦屬之),並有5年以上實際教學經驗者。
(二) 具備舊制評鑑人員進階證書、或進階專業回饋人才證書。
二、 符合前開推薦資格且有意申請認證之教師(下稱認證教師),須經過下列審議推薦程序:
(一) 學校審議推薦:認證教師須經學校校務會議、教評會、課程發展委員會或行政主管會議等相關會議公開審議通過後,送請校長簽章推薦參加。學校審議前開推薦時,得依下列條件審議,並於推薦表中簽註意見:
1、 校內教學輔導需求。
2、 申請認證教師之教學表現。
3、 申請認證教師無違反教師法相關事項。
4、 教學輔導教師累積人數佔校內編制人數比率以50%為原則。
三、 認證教師如於110及111學年度完成上開推薦程序,且未變更任職學校者,僅須於教專平臺重新辦理本局審議推薦程序;若認證教師於通過本局與學校推薦程序後變更任職學校,則須經現職學校審議推薦,再行辦理本局審議推薦。
符合上開條件之有意申請教師請向教務處教學組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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