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110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一案,詳如說明
發佈者 :
廖輔導主任
說明:
一、 依據本局110年7月14日中市教家字第1100052122號函(諒達)暨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111年1月3日審中市二字第11000560041號函辦理。
二、 查家庭教育法第9條及教育部第二期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107至110年)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含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行政人員等)每年應接受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含線上研習、實體課程研習等),以強化協同推展家庭教育之知能。數位學習課程請至「教師e學院」進行選修。
三、 前項家庭教育專業研習依據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係包含施行細則第2條各款家庭教育範圍(如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及情緒教育等)之理論及實務、家庭教育法令(如家庭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法規命令)及執行家庭教育推展工作所需具備之專業倫理(如家政專業倫理、幼兒保育倫理、社會工作倫理及助人專業倫理等)。
一、 依據本局110年7月14日中市教家字第1100052122號函(諒達)暨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111年1月3日審中市二字第11000560041號函辦理。
二、 查家庭教育法第9條及教育部第二期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107至110年)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含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行政人員等)每年應接受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含線上研習、實體課程研習等),以強化協同推展家庭教育之知能。數位學習課程請至「教師e學院」進行選修。
三、 前項家庭教育專業研習依據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係包含施行細則第2條各款家庭教育範圍(如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及情緒教育等)之理論及實務、家庭教育法令(如家庭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法規命令)及執行家庭教育推展工作所需具備之專業倫理(如家政專業倫理、幼兒保育倫理、社會工作倫理及助人專業倫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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